公告日期:2024-12-1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87 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西藏珠峰,A 股证券代码:600338;
黄建荣,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张杰元,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宋孜谦,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秦 啸,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黄建荣、张杰元、胡晗东、宋孜谦、秦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 号)、《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等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
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决定》认定,黄建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组织、参与、知悉上述违规行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杰元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宋孜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对公司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胡晗东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知悉或参与公司关联交易账务处理及信息披露不准确、未准确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未及时披露担保进展情况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秦啸作为公司时任监事,知悉并参与未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未能勤勉尽责,对该违规事项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部分违规事实,前期我部已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监管措施决定,对此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黄建荣,时任总裁张杰元,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胡晗东,时任财务总监宋孜谦,时任监事秦啸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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