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
生产经营要素优化组合;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管理包括对外投资计划(设计)、立项审批、实施、
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环节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库,将对外投资项目按照进展分为意向性项目、已立项项目、已审批项目、已实施项目、已退出项目等类别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投资主体进行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投资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对外投资计划,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投资主体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负责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预审。
第九条 公司投资运营部负责公司除资金管理(理财)类投资、基建、技改、研发类项目以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并对应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对外投资项目。公司资金管理(理财)、基建、技改、研发类对外投资项目按照公司职能分工由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运作,并对应归口管理下属单位相关对外投资项目,基建、技改、研发类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操作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履行“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投资与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审批程序,各级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按照相关议事流程及规则在审批权限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如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决策有规定的(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要求和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合并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合并口径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合并口径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合并口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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