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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7:42:00 股吧网页版
公司热点|回购股份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注销 宁波韵升及时任董秘被监管警示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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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公司存在回购股份在三年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的违规行为,上交所决定对宁波韵升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吉理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公告截图

  经查明,2020年6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于2 0 2 0年4月3 0日至2 0 2 0年6月8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87,880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关于实施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司上述回购股份中剩余843,000股股份未实施上述用途,应在回购结束3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公司直至2024年11月15日才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17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7.7.1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秘吉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吉理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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