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600366 证券简称:宁波韵升 编号:2024—068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主要内容及涉及事项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吉理:
经查,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韵升或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0 年 6 月 8 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787,880 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实施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并披露相关
信息,迟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才对上述回购股份中到期的 843,000 股予以注销
并披露《关于实施注销部分回购股份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4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 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理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3〕63 号)第三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
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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