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北京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五洲交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五洲交通《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五洲交通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五洲交通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广西五洲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五洲交通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广西五洲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公告;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五洲交通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该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时在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 115-1 号
现代国际大厦 28 层公司 2809 会议室召开,由五洲交通董事长周异助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4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843,164,167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813,875,872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5622%。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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