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通过公开或非公发行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权益类融资募集工作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债权类融资募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工作由财务部参照《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办法执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权益类融资募集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支付,由涉及用途的对应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列明符合募集说明书所列的用途后按公司财务支付流程办理。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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