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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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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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039-024 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一)召开。北京
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皇甫天致律师、黄俐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五)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 15 日,股
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4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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