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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8:17:11 股吧网页版
健康元: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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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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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039-024-1 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章程修改议案》”)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备就上述《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4.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6. 公司提供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以及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假设: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1. 根据《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修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以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章程修改议案》列入该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同时将《章程修改议案》的内容在该网站上充分披露;

3.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章程修改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章程修改已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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