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九届五次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料采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业务操作;
2.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3.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4.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周期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具有与套保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套保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3.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年度计划;
4.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期货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保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中心主任、经济运行中心主任、证券部部长等相关人员,总经理任组长。证券部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期货领导小组日常业务的沟通协调。
第九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拟定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4.审批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
5.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6.对子公司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各子公司为套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各子公司应根据各自业务需要建立健全的套保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各子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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