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进度,控制投资风险,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监事会负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置换、变更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负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置换、变更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查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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