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为,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 上 股 份 ,或 持 有 股 份 不 足 5%但 对 公 司 有 重 大 影 响的股东。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5%,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七条 公 司 独 立 董事 占 董 事 会 成 员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三 分 之 一 ,且 至 少 包 括 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应在委员会成员中占二分之一及以上的比例。
第三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及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或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的股东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至(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应每年自查独立性情况,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每年评估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的股东
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选举和表决应符合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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