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205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令 206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合
称“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简称
“募投项目”),非经公司决策机构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章 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原则。为便于募集资金使
用并监督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对接,负责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 三 )商 业 银 行 应 每 月 向 公 司 提 供 募 集 资 金 专 户 银 行 对 账 单 ,并 抄 送 保 荐 机 构;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有必要在一家以上的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的,在坚持同一募投项目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募集资金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专用账户开立
及管理,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更为详细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党委会研究、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根据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执行付款。超出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承诺的时间进度实施,募投项目实施
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按计划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确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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