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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0 16:42:29 股吧网页版
冠豪高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冠豪高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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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561 号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冠豪高新”或“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冠豪高新委托,担任冠豪高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本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之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48 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及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冠豪高新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所有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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