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06 号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议案和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案和决议,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以及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会议。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事实和数据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事实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或口头证言均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所发布或提供的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所作出的任何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公司须对其承诺、说明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