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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6:08:09 股吧网页版
宁夏建材: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 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专项核查意见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66 号德宁国际中心 28、29 层 邮编:750000

电话/Tel: +86 0951 6011966 邮箱/E-mail:grandallyc@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8 月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重大资产出售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建材”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向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息”)并募集配套资金,同时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股份”)拟以现金增资方式取得宁夏建材下属水泥等相关业务子公司控股权及其持有的水泥等相关业务涉及的商标等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4 年 8 月 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夏建材的委托,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对上市公司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系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

2.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6.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7.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宁夏建材本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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