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据贵所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已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申请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律师”、“申请人律师”)、申请人会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会计师”、“申请人会计师”)等相关各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并逐项进行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以下简称“《预案》”、“《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目录...... 2
【问题一】1、关于认购对象...... 3
【问题二】2、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9
【问题三】3、关于融资规模与效益测算...... 51
【问题四】4、关于经营情况...... 76
【问题五】5、关于经营合规性...... 149
【问题六】6、关于财务性投资...... 159
【问题七】7、其他...... 167
【问题一】1、关于认购对象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金控)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其中,中车金控拟按照此次融资规模的 50.87%,即以现金不超过 6.61 亿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请发行人说明:(1)中车金控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2)中车金控及其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或减持计划,是否违反《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3)本次发行完成后,中车金控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关股份锁定期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等相关规则的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中车金控用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根据发行人与中车金控签署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车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中车金控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6.6131 亿元(含本数)。
根据中车金控提供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 2024 年 1-6 月财务报
表,中车金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总资产 1,247,890.87 1,273,568.96
净资产 597,709.65 581,367.34
营业收入 13,653.29 26,366.81
净利润 11,93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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