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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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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士兰微 指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士兰微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激励计划 指 经士兰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士兰微电
(草案)》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 指 经士兰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士兰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 经士兰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法》 指 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
员
本次注销 指 士兰微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相应股票期权的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
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依据与贵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贵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所就贵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说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仅对士兰微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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