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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9 16:29:30 股吧网页版
*ST九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0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4-09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或“纵翔科技公司”)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002,493 元以及利息(以 33,002,493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
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
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此外,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ST,2024年年报披露后存在终止上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 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
皖 1602 执 6864 号),因亳州纵翔(原审被告)、李明与何伟(原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亳州纵翔、李明与何伟、第三人包笠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谯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 33,002,493 元及利息(以 33,002,493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
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 元及律师代理费用 500,000 元;三、驳回原告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2,340
元,减半收取 136,17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41,170 元,由原告何伟
负担 651 元,被告亳州纵翔、李明负担 140,519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谯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中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谯城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李明不服谯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1602 民初 15060 号民事
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亳州中院于 2024 年 4 月 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09,562 元,由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核实,此次诉讼所涉及的《还款协议书》系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前对此事并不知悉;公司对何伟申请查封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
泉区双河路 200 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整栋计 179 套)
事项并不知悉,后经公司核查,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 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整栋计 179 套)房产已被谯城法
院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 2024-065)、《湖北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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