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公告编号:临 2024-125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撤回再审申请暨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已撤回。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3,002,493 元以及利息(以 33,002,49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3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
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 1602 执6864 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安徽高院”)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皖
民申 643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 2024 年 9 月 9 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 1602 执6864 号],因亳州纵翔(一审被告)、李明(一审被告)与何伟(一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9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 2024-093))。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因不服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
事判决书,向安徽高院申请再审,提出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 2024 年 7 月 17 日作出的(2024)皖 16 民终 1347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
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何伟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2.该案全部诉讼
费用由被申请人何伟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临 2024-105))。
根据谯城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已执结。公司
从亳州纵翔获悉,第三人吴永风与何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三人自愿代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此后第三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控股孙公司重大
诉讼结案的公告》(临 2024-116))。(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案件执行和解完毕
后,亳州纵翔向安徽高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二、本次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情况
根据安徽高院出具的(2024)皖民申 6439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4)皖 1602 执 6864 号已执结。公司本次撤回再审
申请,收到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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