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23 18:52:33 股吧网页版
驰宏锌锗: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关于驰宏锌锗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保利中心 17 楼

电话(传真):0871-67360355 邮编:650100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杜晓秋、刘贵花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1 点 00 分在公司本部九楼三会
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
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吕奎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9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062,88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18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