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09-27
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6日上午在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十五层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4905.00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5416万股的31.8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李跃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各项议案,经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4905.0006万股赞成,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份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修改的议案。
二、以4905.0006万股赞成,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赞成股份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三、以4903.5806万股赞成,0万股反对,1.42万股弃权,赞成股份占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经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涂显亚律师现场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2年9月26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律师出席公司二OO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2年9月26日召开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2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本次大会于2002年9月2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第十五层公司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905.000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5416万股的31.8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修改的议案》;2、《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3、《关于聘请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
20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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