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的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32 人,代表股份 325,360,15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842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31 人,代表股份 53,130,4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8733%。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赵金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49,893,07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67%;反
对票为 2,997,64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0%;弃权票为
23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9,893,07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67%;反对票为 2,997,645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20%;弃权票为 23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3%。
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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