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2
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以下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至少每 3 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审阅的每期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 1 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同时考虑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因素后,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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