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对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新疆乌鲁木齐
市头屯河区白鸟湖 1 号台地金岭路 3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40 人,代表股份 887,196,9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21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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