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9-02
关于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陈鹏律师、李仲英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1181003/HL/lg/ewcm/D16 1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1日下午
14:30在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17层D座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1日9:30至11:3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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