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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8:20:22 股吧网页版
康缘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然所披露的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下简称“相关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进行自愿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信息披露,帮助投资
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自愿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披露时,同时披露当期主要经营数据;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重要产品取得美国、欧盟或日本临床试验批件、药品注册批件,通过美国 FDA 现场检查;

(四)主导或者参与行业重要标准编制;

(五)《上市规则》规定披露的内容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项。

重要产品,是指入选国家医保目录或国家基药目录的独家品种,或近两年内获批的品种,或销售额占比 5%以上品种。

上述自愿信息披露公告的标准及要求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医药制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公司相关信息审核与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自愿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提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定、签发;

(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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