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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06 16:06:28 股吧网页版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4-06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700万元,计提比例为 100%。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立即向华嵘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 1,7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 16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 年 3 月 12 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
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冯伟、陈林根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 年 12 月 1 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
03 民终 22166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91 民初 10025 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 年 6 月 7 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
粤 0391 民初 9574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桂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本金 1,7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 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被告陈林根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6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被告冯伟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4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19 日、2022 年 12 月 3 日、
2023 年 6 月 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
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7)、《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福兴公司向华嵘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
17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4,213,940.65 元(利息已计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后段
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 2020 年 10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福兴公司向华嵘公司支付律师费 22 万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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