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上午 9:30 在河南省安阳市殷都
区安钢大道 50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程官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01 人,代表股份
1,619,798,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9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596,427,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7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92 人,代表股份23,371,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7%。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议案 1《公司关于向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河南安钢周口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议案 3《公司 2024 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酬金预案的议案》;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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