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31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公司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9.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就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作出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前 36 个月内,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即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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