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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9:46:00 股吧网页版
克劳斯: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由中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hina National Chemical Equipment (Luxembourg) S.à.r.l(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 47,777.22 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 90.76%股权,公司持有装备卢森堡 9.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标的公司的控制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发改委事前备案等报批事项,已在《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购买资产,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负债规模、优化资产结构、节约资金利息支出、减轻经营压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持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王建将 吴嘉煦 陶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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