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8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广东榕泰 公告编号:2024-102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结案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 29,985.93 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剩余本金 23,500.00 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或“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张家口中院于 2021年 8 月立案冻结了公司、林凤、杨宝生名下的银行账户、股权及不动产并出具了
(2021)冀 07 执保 26 号《结案通知书》。2021 年 12 月,张家口中院出具(2021)
冀 07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因不服张家口中院的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 年 6 月30 日,公司、张北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合同贷款期限调整至 2029 年
6 月 30 日,协议生效且公司偿还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 5,500.00 万元后,河北银
行张家口分行配合公司解除在(2021)冀 07 执保 26 号诉前保全过程中已保全查封的资产;公司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分别对公司的不动产、股权和银行存款、张北榕泰的银行账户、北京森华的股权和银行账户解除了查封冻结。
2022 年 7 月,公司收到张家口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2)冀 07 执
154 号之一,裁定终结张家口中院作出的(2021)冀 07 民初 94 号民事判决的执
行。2024 年 3 月,公司收到张家口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2)冀 07 执
154 号之五,裁定解除对公司化工溶剂厂的位于揭东县实验区 206 国道西侧地段和揭东县实验区 12 号地块相关房产的查封,本次资产解除查封后,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对公司查封冻结的资产已全部解除查封。
前述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月 18 日、2022 年 7
月 2 日、2022 年 7 月 9 日和 2024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
001、2022-062、2022-074、2022-077 和 2024-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家口中院送达的《结案通知书》(2022)冀 07 执 154 号,
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与张北榕泰、广东榕泰、北京森华、杨宝生和林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张家口中院。2024 年11 月 26 日,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张家口分行向张家口中院递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已支付和解协议项下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申请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债权已被纳入公司重整计划,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2)冀 07 执 154 号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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