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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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24)0174 号
致: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希律师、洪国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12-04/600589_20241204_2ITP.pdf);
3、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9)》(https://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12-04/600589_20241204_YFJ0.pdf);
4、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12-07/600589_20241207_O76C.pdf);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及其他会议所需的文件;
9、公司提供的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所律师对上述文件资料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措施进行查验。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于 202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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