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9 17:23:53 股吧网页版
天宸股份: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用地补偿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编号: 临2024-033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用地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浦东第四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市政配套(道路)工程用地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补偿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1、根据沪发改城(2022)12 号、沪发改投(2023)172 号等文
件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市政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甲方为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地块的使用单位。

2、本协议所涉乙方所属土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朝阳农场3 街坊 3/1 丘的部分农业用地)已列入本项目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红线范围内,故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乙方所属相应土地(以下简称“收回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市政配套(道路)工程建设。丙方根据《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四期扩建工程项目(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清障委托协议》的约定担任本项目前期收回土地补偿
工作的实施单位。

3、在本协议签订前,各方已对项目地块现状进行了现场踏勘,各方对现状无异议。乙方已告知甲方及丙方,收回土地目前存在未决诉讼及纠纷,涉诉案号为【(2024)沪 0105 民初 4867 号】和【(2024)沪 0115 民初 19803 号】案件。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上述案件(争议)尚未作出生效法律裁判,且可能存在二审等其他衍生诉讼,甲方、丙方已了解、知晓并接受相关风险。此外,部分项目地块由于历史问题目前部分地块为第三方使用的现状,甲方、丙方予以接受并负责清场。乙方确认并承诺,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收回土地除上述涉诉案件及披露的其他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瑕疵、权属争议、案件纠纷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况。

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各方友好协商就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用地补偿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共同遵守执行。

二、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地块概况

本项目需要收回乙方所属的土地(以下简称“收回土地”)位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土地;根据乙方提供项目地块涉及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市字(2005)第 010492 号)记载土地权利人为乙方,收回土地的土地面积为 26,699.5 平方米;土地用途:农业用地。

2、土地收回补偿款项

2.1 收回土地的土地补偿金额按照人民币 473 元/平方米计算,
甲方应付乙方补偿款项总金额为人民币 12,628,863.5 元(大写:壹仟貳佰陆拾貳万捌仟捌佰陆拾叁圆伍角),该补偿金额包含增值税金额,为不含地上物补偿的土地补偿款。

2.2 本补偿协议仅针对乙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补偿金额进行约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待乙方与第三方诉讼案件结案后,再由本协议三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并由甲方另行支付给乙方。原则上:

(1)在本协议所列纠纷结案后,地上物及所涉土地按届时现状交付;因案件纠纷的结案时间无法明确,故乙方对收回土地交付时地上物的状态及土地情况等不作承诺,相关风险甲方、丙方已知晓并同意承担,但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即不得再对收回土地进行任何处置、添置、建造施工、建设建构筑物、栽种、耕种等导致土地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

(2)乙方不负责对收回土地及地上物的拆除、清理与恢复(含争议部分,若需)等工作及费用,若需开展相关工作的,由甲方、丙方完成并承担责任;

(3)乙方基于本协议所列纠纷案件处理所获取的赔偿、赔付、收益等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2.3 上述补偿款项包含收回土地范围内涉及乙方所属土地收回所需一切应补偿费用,但本协议 2.1 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需另外支付,乙方对此无异议。甲方按约履行本协议,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包括 2.1 条约定的地上物补偿)后,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
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及其他权利主张。

3、土地补偿款项支付方式

3.1 第一期:在本协议生效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甲方于收到乙
方出具的发票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不含地上物补偿的土地收回补偿款的 70%,即人民币 8,840,204.45 元,(大写:捌佰捌拾肆万零贰佰零肆元肆角伍分)。

3.2 第二期:在本协议所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