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积极践行 ESG 发展理念,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析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公司实际,为公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政策等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门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协助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并负责落实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
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其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受董事会委托开展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除非董事会委托,委员会不能代表董事会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 ESG 相关的资料,或重大投资及其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涉及发展战略和ESG,及重大投资的内容由战略投资管理部门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委托的事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的意见和建议呈报董事会审议或通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因董事会工作需要,或者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委员会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通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书面文件,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战略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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