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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30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资本市场中心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6、公司债券(如有)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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