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经2024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股东、董监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股东、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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