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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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
励计划 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
股票期权 指 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
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
本次注销 指 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公司法》 指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证券法》 指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
《管理办法》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
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
中国 指 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190065-00005 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豫园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豫园股份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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