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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6:09:20 股吧网页版
豫园股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豫园股份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本激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合
励计划 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本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
股票期权 指 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
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

本次注销 指 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
部分股票期权

根据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公司法》 指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证券法》 指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
《管理办法》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
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
《法律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
中国 指 之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
别行政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第二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190065-00005 号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豫园股份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豫园股份的委托,担任豫园股份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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