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1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04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监管警示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总裁冉飞先生及公司监事俞琳女士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92 号)、《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9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的内容
1、《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冉飞,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
经查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
告》称,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的配偶于 2023 年 8 月 7 日至 9 月 27 日累计买入
公司股票 50,500 股,买入金额合计 376,693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50,500 股,
卖出金额合计 379,010 元,累计收益 2,317 元。上述交易获利已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执行总裁的配偶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3.4.1条、第 3.4.1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俞琳,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
告》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俞琳的配偶于 2022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
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21,900 股,交易金额 179,989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 21,900 股,交易金额 164,864 元,累计收益-15,125 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6 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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