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18 16:59:27 股吧网页版
电子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子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9 点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
券的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为 508,801,3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34,570,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6 名(代表 6 名股东),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为 34,570,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