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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1 19:05:55 股吧网页版
ST目药: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四年七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7-05
致: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出席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4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博亚时代
中心 1803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196,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12.479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 0.00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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