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东阳光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6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次会议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通讯方
式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应参会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会独立董事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加强公司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的协同合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公司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覃继伟
付海亮
谢斌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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