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 6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 8
一、《审核问询函》第 1 题...... 8
二、《审核问询函》第 3.2 题...... 28
三、《审核问询函》第 7 题...... 61
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亏损事项不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一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合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业绩亏损事项不影响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前三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
鉴于发行人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议案,本所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及《审核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前三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前三季度业绩亏损专项核查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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