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岩石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3年6月,上海光年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年酒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时间为2024年6月,岩石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授信提供担保。
彼时,岩石股份的独立董事认为:岩石股份的全资子公司光年酒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28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岩石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合同到期后,农业银行及光年酒业曾就贷款展期事项进行协商,但受多方面影响,双方未能就贷款展期事宜协商一致。农业银行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岩石股份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光年酒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999995.11元、利息222829.31元;被告光年酒业支付原告逾期利息3999.64元,及以上借款本息之和28222824.42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光年酒业如未按期付款,原告可协商对本笔借款的抵押物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光年酒业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3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岩石股份表示:“根据判决要求,公司可能需承担逾期利息、保全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