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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5:57:35 股吧网页版
彩虹股份:彩虹股份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8月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各类
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将要求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
引等规定和相关约定、承诺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如实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积极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揭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
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不超出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应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其相关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问、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分为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和存
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结果公告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公司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编制上述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格式要求、审核步骤、审核结果和审核时间,及时在指定的网站或场所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在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延期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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