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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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及《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2点30分在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相关媒体上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 2024 年 8 月 2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4)本次大会的其他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对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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