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致: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
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 01 破申 8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 01 破 540 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文投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 年 11 月 25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 01 破 540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批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4 年 12 月 20 日,文投控股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
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下称“《执行报告》”),文投控股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同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关于文投控股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下称“《监督报告》”)认为文投控股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24 年 12 月 20 日,北京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京 01 破 540
号之二),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文投控股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支付完毕或已预留至管理人指定收款账户;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和股票已经分配完毕,债权人未受领的偿债现金和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股票已经分配完毕,重整投资人未领受的股票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文投控股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北京一
中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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