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百花医药 公告编号:2024-070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或“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凌工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华凌工贸的实际控制人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系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米恩华、杨小玲转让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2024 年 12 月 2 日,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米在齐先生、米恩华先生、杨小玲女士和李建城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三人仍共同构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仍为 79,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1%。三位共同实控人与李建城重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李建城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1%。三位共同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94,525,0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米在齐
乙方:米恩华
丙方:杨小玲
丁方:李建城
(以下“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单称“一方”,合并称“各方”)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进行公司的战略决策及表决。
1、“一致行动”的主要内容
(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协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的投票意见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行使表决权,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2)若协议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持股多数原则作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各方应当严格按照该决定执行。
(3)协议各方如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协议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4)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该等转让需以受让方同意承继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代替出让方重新签署本协议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
2、“一致行动”的期限
(1)本协议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满可由各方协商续签。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一致行动关系不得由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上述变更和解除均不得损害各方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3、违约责任
(1)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其作出的前述承诺(任何一条),必须按照其他守约方的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守约方,其他守约方也可共同要求将其全部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
4、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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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各方应该将争议提交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乌鲁木齐市仲裁。
二、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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