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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18:24:45 股吧网页版
重庆百货: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600729 证券简称:重庆百货 公告编号:临 2024-078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增持计划基本情况: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津融”)
计划自 2024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26 日期间,以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2,260,900 股(含本数),不超过 4,521,800 股(含本数);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 0.5132%,不超过1.0264%。资金来源为自筹和自有资金相结合的方式。

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发生变化以及目前尚无法预判的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收到物美津融出具的《关于增持重庆百货大楼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二)增持主体原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增持前,物美津融直接持有公司111,540,705股A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5.32%。

(三)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十二个月内做出了《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相关承诺事项已在《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予以披露,除该承诺事项以外,未披露过增
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2023年5月,公司发布的《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了物美津融出具的《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重组后,渝富资本与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相同,上市公司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但由于本次重组前渝富资本的全资子公司重庆渝富华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贸”)已持有上市公司4,521,74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11%),为保持本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与渝富资本与其子公司重庆华贸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数量相同,本公司承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1.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521,800股股份(含本数)。若上市公司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回购、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则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次重组经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并完成其他前置审批后的次日起12个月(除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本次重组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如有)、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202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重庆商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875号)。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

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流通A股股份。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物美津融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2,260,900 股(含本数), 不超过4,521,800 股(含本数);增持股份比例不低于 0.5132%,不超过 1.0264%。若公
司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回购、增发新股或配股等事项,则本次拟增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区间,物美津融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五)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6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自筹和自有资金相结合的方式。

(七)承诺

物美津融承诺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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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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