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5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二次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七月
发行人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本预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特别提示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浙江元明控股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6月1日)。本次发行价格为3.4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由于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由 3.42 元调整为
3.39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761,335,236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
额 26,062,913 股,实际应分配股利的股数为 735,272,323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0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29,410,892.92 元(含税),不送
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735,272,323×0.04)÷761,335,236≈0.0386 元/股。因此,由于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调整前的发行价格-每股现金股利=3.42-0.0386=3.39 元/股。(向上取整保留两位小数)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56,368,141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锁定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获得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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