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7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4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改委 1992 年 5 月 15 日
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也经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登记手续。
公司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发(1992)60 号”文件《关于批准筹建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6881T。
第三条 公司于 1992 年 7 月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34.5 万股,于 1996 年 8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ZHOU LISHANG GUOCHAO INDUSTRIAL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 120 号,邮政编码:
730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61,335,236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实行批零结合、内外贸结合、产销结合、工贸结合的集团化连锁经营为宗旨,开展全方位、多功能、深层次的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销售;集贸市场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兰州市一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兰州市三产集团公司、南京呈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前述发起人于 1992 年 4 月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61,335,236 股,均为面值壹元的人民币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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